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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03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绍兴中集包装有限公司与浦江奇特灵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中集包装有限公司,浦江奇特灵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03693号原告:绍兴中集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剑灶村。法定代表人:赵小迪,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慧慧,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江奇特灵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经济开发区振浦路。法定代表人:吴拥军。原告绍兴中集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浦江奇特灵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绍兴中集包装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计人民币104084.92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曾发生买卖纸箱的业务往来,即由被告向原告购买纸箱。从2015年7月到2015年10月期间,原告合计供给被告价值104084.92元的纸箱,并为被告开具了全额的增值税发票,被告收货后未有异议,但该款项被告拖欠至今未付。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为证明其诉请,原告提交证据:1、订购单(传真件原件)8张,证明被告曾向原告采购纸箱的事实;2、出入库单(客户联)22张,证明原告向被告送货,17张由被告仓管员周松岳签收,4张不是,另1张未有签名;3、增值税发票(原件)2张,证明原告已为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已由被告抵扣;4、对账单(原件)1张,证明原告已与被告经理戎寿智结算货款,戎寿智是代表被告履行职务的行为。被告浦江奇特灵车业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到2015年10月期间,原、被告间有货物买卖的业务往来,2015年9月25日,由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两张,共计金额104084.92元,由被告认证通过。2015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结算确认,尚欠原告货款总计104084.92元,并于同日出具“2015年11月往来对账函”一份。该笔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有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了上述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4084.92元的事实,有对账函及庭审陈述为凭,应予确认。本案原、被告未约定付款期限,可从起诉之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损失。被告理应及时支付货款,拖欠不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浦江奇特灵车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浦江奇特灵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绍兴中集包装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4084.92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2元,公告费650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4102元,由被告浦江奇特灵车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浦江奇特灵车业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交于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20×××98。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82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洪秀珍代理审判员  项凯丽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书 记 员  叶雅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