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3执恢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婧有关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张婧,陕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恢2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负责人苏芳,行长。被执行人张婧,女。被执行人陕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界。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与张婧、陕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已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76770.84元,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2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