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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恢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纪延英与滨州市树红诚信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延英,滨州市树红诚信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恢533号申请执行人:纪延英被执行人:滨州市树红诚信养殖有限公司,博兴县鸿升纺织有限公司,滨州市茂顺木业有限公司,齐茂同,张树红,赵金庆,赵秀珍本院在执行纪延英与滨州市树红诚信养殖有限公司,博兴县鸿升纺织有限公司,滨州市茂顺木业有限公司,齐茂同,张树红,赵金庆,赵秀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城区人民法院(2013)滨民三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王 旭审判员  宋德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孝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