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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0111民初60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何正香诉被告南京凯之渡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正香,南京凯之渡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苏01**民初6096号原告何正香,女,1971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凯之渡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大道1号明发滨江新城249-250栋1314室。法定代表人王学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正香诉被告南京凯之渡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正香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正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减半收取5元,免交。审判员  谢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