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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晓威与被执行人马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威,马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590号申请执行人陈晓威。被执行人马涛。申请执行人陈晓威与被执行人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马涛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的(2016)鄂0802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涛在长宁大道xx号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涛在长宁大道xx号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