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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民初34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与罗良述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罗良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3441号之一原告: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范承国,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道虎、陈立东,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良述,女,汉族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皖0121民初34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撤诉申请已经得到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罗良述银行存款5400元的冻结及对被告罗良述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珊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