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民初34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与罗良述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罗良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3441号之一原告: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范承国,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道虎、陈立东,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良述,女,汉族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皖0121民初34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撤诉申请已经得到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罗良述银行存款5400元的冻结及对被告罗良述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珊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