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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恢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宋奎英申请董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奎英,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131号申请执行人宋奎英,女,1959年5月23日生.被执行人董伟,男,1985年2月23日生.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甘民初字第3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甘民初字第3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生军审 判 员  张 健代理审判员  任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瑜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