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张卫国与邢台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文洲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卫国,邢台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文洲,苏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财保72号申请人张卫国,男,196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申请人邢台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头村。法定代表人安同亮,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俞文洲,男,1975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浦区。被申请人苏春华,男,197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申请人张卫国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邢台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文洲、苏春华的银行存款17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位于河北省邢台市任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头村属于邢台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和土地予以保全,保全价值为1700万元。申请人张卫国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700万元的保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卫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邢台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文洲、苏春华的银行存款17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对位于河北省邢台市任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头村属于邢台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和土地予以保全,保全价值为1700万元,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卫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判长 梁春林审判员 陈 慧审判员 于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