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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6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朱友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友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662号罪犯朱友国,男,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四月一日作出(2004)德刑一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友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友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三日作出(2004)云高刑终字第12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04年11月30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于2016年10月24日在云南省第四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张云某2、李某1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李某2、崔某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朱友国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友国,现刑罚执行已达十二年零一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7次,2015年10月31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30日止。罪犯朱友国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友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友国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由七年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