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民初4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黄国宝与翟存高、陈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宝,翟存高,陈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4168号原告:黄国宝,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翟存高,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陈妍,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黄国宝诉被告翟存高、陈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国宝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国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宝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黄国宝负担。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红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