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23民初4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黄国宝与翟存高、陈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宝,翟存高,陈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4168号原告:黄国宝,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翟存高,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陈妍,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黄国宝诉被告翟存高、陈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国宝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国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宝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黄国宝负担。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红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