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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4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聂平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平,李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异10号异议人聂平,男,1989年04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方正镇侨城小区*******室。申请执行人李云凤,女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方正镇新华书店家属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云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聂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预查封了被执行人聂平的房屋一栋,被执行人聂平对被查封的房屋提出异议,后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聂平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聂平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任洪玉审判员  陈宏岩审判员  张宇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