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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恢534号

胡均秀与季廷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0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均秀,季廷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534号申请执行人胡均秀,女,××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季廷峰,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胡均秀与季廷峰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协议,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贵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