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534号申请执行人胡均秀,女,××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季廷峰,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胡均秀与季廷峰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协议,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贵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