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正权与赵多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权,赵多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747号申请执行人李正权,男,生于1968年1月27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住泸州市江阳区桃园路6号16号,身份证号码512501196801271656。被执行人赵多叶,男,生于1978年6月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九支镇羊蹄村十一社46号附1号,身份证号码51052219780606533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51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李正权申请执行赵多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赵多叶应当归还申请执行人李正权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83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合江执保字第144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赵多叶所有的位于合江县九支镇华剪坝社区新2号营业用房(产权证号:200922236,建筑面积49.58平方米)及被执行人赵多叶与杨富英共有的位于合江县九支镇华剪坝社区新街1-2号房屋(产权证号:201110572,建筑面积142.01平方米)。由于上述已本院查封的房产在银行抵押贷款金额大已抵押给银行,申请执行人李正权暂不申请对上述房屋申请资产评估、拍卖,并被执行人赵多叶的工程款已被本院冻结,目前工程款处置条件不成熟,待工程款处置条件成熟时再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李正权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五百六一十六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合江民初字第5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