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9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焦永利、孙西友等与孙德武、孙德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永利,孙西友,孙德武,孙德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1023号原告:焦永利,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原告:孙西友,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区。被告:孙德武,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于勇,系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德水,男,1963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原告焦永利、孙西友与被告孙德武、孙德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焦永利、孙西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焦永利、孙西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计7575元,由焦永利、孙西友负担。审 判 长  常玉炼审 判 员  张 欢代理审判员  甄建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