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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0821民初7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麻建军与任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建军,任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陕08**民初7325号原告麻建军,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任少华,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建军与被告任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麻建军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任少华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为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避免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任少华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对原告提供担保的其与配偶高爱花共同所有的位于神木镇阳崖沟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内,财产所有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塬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秀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