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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崔小瑞与王兵、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小瑞,王兵,边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崔小瑞,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伊旗。被执行人王兵,男,现住伊旗。被执行人边亮,男,现住伊旗。关于崔小瑞与王兵、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做出的(2013)伊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兵、边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小瑞于2016年5月1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王兵、边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兵、边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王兵、边亮与申请人崔小瑞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执行人崔小瑞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3)伊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留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维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