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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朱云飞与成都竞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云飞,成都竞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607号申请执行人朱云飞,女,汉族,1974年1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成都竞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成华区崔家店路576号1栋5层。法定代表人高仔毅。申请执行朱云飞依据郫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郫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7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郫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7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友良审 判 员 周素芬审 判 员 王生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文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