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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金志娟与李荣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志娟,李荣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2964号原告:金志娟,女,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委托代理人:邹凤仙,青田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荣君,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志娟与被告李荣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志娟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姚墨雨代理审判员  张海涛人民陪审员  凌晓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胡晶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