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金志娟与李荣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志娟,李荣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2964号原告:金志娟,女,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委托代理人:邹凤仙,青田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荣君,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志娟与被告李荣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志娟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姚墨雨代理审判员 张海涛人民陪审员 凌晓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胡晶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