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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恢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栾红与刘承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红,刘承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恢323号申请执行人栾红,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刘承鹏,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栾红与被执行人刘承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786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栾红与被执行人刘承鹏的母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自愿将本案执行标的确定为人民币22万元,刘承鹏的母亲孙思花于2016年9月14、9月27日将案款缴至本院,申请执行人栾红于同年9月20日、10月11日到院领取案款,执行费由双方均担。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7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文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