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5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周永熊与左顺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雄,左顺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5民初877号原告:周永雄,男,生于1974年12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霖(特别授权),高县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左顺才,男,生于1975年8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雄诉被告左顺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雄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永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周永雄负担。审判员 杨著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正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