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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10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程中良与程相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中良,程相钦,洛阳市旺通物流有限公司,程传浩,陈国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1012-1号原告程中良,男,1964年6月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小飞,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相钦,男,196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司建设,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洛阳市旺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万安街*号楼*楼。法定代表人刘扔娃。第三人程传浩,男,汉族,1986年11月1日生,住汝州市。第三人程传浩,男,汉族,1986年11月1日生,住汝州市。第三人陈国强,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程中良与被告程相钦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原告程中良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中良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中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毛光辉审 判 员  杨林辉人民陪审员  刘亚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