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2执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邹喜临与万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喜临,万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2执2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喜临。被执行人万剑。申请执行人邹喜临与被执行人万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1月06日作出的(2015)新民三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喜临于2016年0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租赁的房屋执行交付给申请人。房租的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万剑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记录���被执行人至今仍欠申请人款项92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万剑无能力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12执2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禄审判员 宋江雄审判员 杨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海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