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3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鞠维河与王学峰、张东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维河,王学峰,张东帅,沧州临港达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3774号原告:鞠维河,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田浩,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庆良,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峰,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山东省宁津县。委托代理人:张东帅,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宁津县。被告:张东帅,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宁津县。被告:沧州临港达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黄赵公路北原外贸地毯厂南。法定代表人:韩乐,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路市政府西侧。负责人:辛海鹏,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雪,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福来,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号天顺隆大厦。负责人:顾征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方霖,河北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鞠维河与被告王学峰、张东帅、沧州临港达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鞠维河分别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沧州临港达昌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要求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支公司的起诉,并放弃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鞠维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维河撤回对被告沧州临港达昌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其他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 周延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雅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