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9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兴平、牛玉梅、弓海全、李茂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兴平,牛玉梅,弓海全,李茂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9执26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兴平,男被执行人牛玉梅,女被执行人弓海全,男被执行人李茂文,男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兴平、牛玉梅、弓海全、李茂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吴堡民初字第004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李兴平、牛玉梅于2015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清偿原告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22日起按月利率11.12‰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弓海文、李茂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李兴平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四被执行人一直未按期限主动履行义务,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9执266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