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姜国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姜国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2792号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吉林市龙潭区汉阳南街。法定代表人:徐淑云。委托代理人:刘炳亮,该公司经理。被告:姜国军,男,1949年6月15日,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国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孙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