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民辖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海燕与段心净、韩翠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心净,韩翠枝,王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辖终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心净,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翠枝,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燕,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段心净、韩翠枝因与被上诉人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民初13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韩翠枝、段心净上诉称,2013年3月韩翠枝与段心净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互不尽权利义务,于2015年离婚,离婚后上诉人仍居住淇滨区至今。上诉人韩翠枝对被上诉人王海燕诉称2015年10月份段心净向其累计借款90000元之事毫不知情,上诉人韩翠枝和被上诉人王海燕互不认识。上诉人段心净在借条上签字时,借条上没有约定写“由淇县法院处理”,这是被上诉人起诉时私自加上的,不是同一时书写的,笔迹也不是一人书写。上诉人段心净向二审申请对借条上的“由淇县法院处理”和借条内容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是否同一时间书写?若不是同一时间书写,淇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本案由上诉人户籍所在地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1.依法撤销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民初1326号民事裁定;2.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如协议管辖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如协议管辖依法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中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王海燕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河南省淇县辖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淇县。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段心净、韩翠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