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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7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王明武与周明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武,周明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742号原告王明武,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被告周明军,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武与被告周明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武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王明武予以免交。审判员  孔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