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7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王明武与周明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武,周明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742号原告王明武,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被告周明军,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武与被告周明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武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王明武予以免交。审判员 孔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