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22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高根超与姜锡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根超,姜锡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22民初493号原告高根超,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被告姜锡昆,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根超诉被告姜锡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根超于2016年10月25日以经协商被告已给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根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根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原告预交135)减半收取,即135元由原告高根超承担。审判员 邢 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道尔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