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执2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徐州苏荷娱乐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2263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东三区。法定代表人:孟铁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华,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陈昌胜,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徐州苏荷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和平路143号B楼一层。法定代表人:彭广方。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徐州苏荷娱乐有限公其他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行审4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9021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6年9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6年9月至10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至被执行人经营地点,被执行人已不再经营,本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未果。3、2016年10月21日与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华通过电话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博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