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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民初6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邵俊与被告南京汇优商贸有限公司、湖州秦淮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俊,南京汇优商贸有限公司,湖州秦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6517号原告:邵俊,男,1984年1月7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锦浩,江苏金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汇优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永年,职务:董事长。被告:湖州秦淮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永年。原告邵俊与被告南京汇优商贸有限公司、湖州秦淮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邵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俊自愿申请撤诉,且无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计55900元,由原告邵俊负担。审判员  胡维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