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2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梁义江与洛阳新民新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义江,洛阳新民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1166号原告:梁义江,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偃师市人,洛阳市煤炭公司下岗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魏会智、杜治平(实习),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新民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春都路**号院聚客隆***号。法定代表人:周勇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杰,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义江诉被告洛阳新民新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梁义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义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义江撤诉。本案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计397元,由原告梁义江负担。审判员  李小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浩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