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2民初1440号原告:陈某。被告:刘某。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离婚,陈某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儿子由原告方抚养;3、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800元,直至孩子大学毕业参加工作。事实和理由:因感情无有、观念悬殊、兴趣对立,结婚八年以来两人始终分居异室。多年来男方始终独立承担着家中买菜、做饭、洗衣、洗碗、料理家务、接送孩子上幼儿园、上下学等繁重事务。结婚前后各人工资始终都是各人独立管理、支配。而且自成家后,家中柴米油盐杂物支出、小孩吃奶粉、上幼儿园上小学等主要支出是男方一人工资独自承担。两人也没有共同置办其他任何产业。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刘某辩称,1、我的脾气不暴躁;2、我没有忽视孩子的人身安全;3、因为我工作压力大回家玩手机只是为了放松、缓解压力;4、我也并没有像原告陈述中那样不做家务和长时间把衣服挂在阳台不收。所以,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13年为了便于小孩上学,双方商定在市中心群安巷租房居住。由于小孩上学读书后,夫妻矛盾开始产生,主要是对小孩的教育观念、生活观念、社会认知观念有些差异,以及被告未能主动分担些家务引起原告的不满,加之原、被告缺乏沟通交流,逐渐产生矛盾分歧。原告因琐事与被告发生争吵,于2016年10月12日后回天虹家居住,被告在出租屋担负起照顾小孩上学及生活起居等事务。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感情是夫妻关系建立和存续的必要前提。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建立一定的感情后而登记结婚。组成家庭后夫妻感情尚好。只因在小孩的教育观念上、生活观念上、社会认识观念上,以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本属正常现象,只要夫妻双方坦诚的交流、沟通,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正确的面对社会现实和因家庭琐事产生的分歧,而不能简易的采用离婚的方式处理和回避夫妻矛盾,要共同寻求化解矛盾的方法,改变生活中的相关弊端,纠正各自的不足,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就能够营造和谐幸福的家庭。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地名:湖北省黄石市。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夏开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安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