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执字第3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肖普与伍肖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普,伍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芦法执字第3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普,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伍光伟,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户籍住所地为湖南省邵阳县,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庆云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普与被执行人伍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文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