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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执字第3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肖普与伍肖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普,伍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芦法执字第3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普,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伍光伟,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户籍住所地为湖南省邵阳县,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庆云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普与被执行人伍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文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