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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1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剑峰与被执行人刘志强、邱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剑峰,刘志强,邱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1902号申请执行人张剑峰,男,满族,无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刘志强,男,蒙古族,无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邱艳,女,汉族,信用社职工,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张剑峰与被执行人刘志强、邱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32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刘志强、邱艳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邱艳工资收入32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清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