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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民初5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宗和与被告夷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宗和,夷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9民初584号之一原告徐宗和,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夷旭,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原告徐宗和与被告夷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徐宗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宗和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徐宗和负担。审 判 长  郭银堂代理审判员  邓光强人民陪审员  雷宗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