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9民初5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宗和与被告夷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宗和,夷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9民初584号之一原告徐宗和,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夷旭,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原告徐宗和与被告夷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徐宗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宗和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徐宗和负担。审 判 长 郭银堂代理审判员 邓光强人民陪审员 雷宗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