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3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宁小飞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小飞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43刑初217号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小飞,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监��居住,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6)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小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志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31日,被告人宁小飞与其女友王某租住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汉葭街道“海棠宾馆”411房间,租期一月,其中房租600元由宁小飞提供,王某登记身份信息。2016年8月3日中午,宁小飞趁王某外出上班之机,在其租住的“海棠宾馆”411房间内中容���叶某某、廖某1、宁某某、廖某2、谢某某吸食毒品。后经尿液检测,宁小飞、叶某某、廖某1、宁某某、廖某2、谢某某尿检结果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2016年8月3日,被告人宁小飞在彭水县县城被彭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另查明:2016年8月4日,被告人宁小飞因吸食冰毒被彭水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宁小飞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某、廖某1、宁某某、廖某2、谢某某、张某、王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尿液提取笔录、尿液检测报告、尿液检测告知笔录;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租住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逮捕证;被告人宁小飞的供述及辩解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宁小飞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宁小飞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宁小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冉隆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