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4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泰兴市神州减速机厂与河南大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神州减速机厂,河南大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3民初4118号原告:泰兴市神州减速机厂,住所地泰兴市兴燕路***号。负责人:肖照军,厂长。委托代理人:房正林(系特别授权),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大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黄陵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九钢,总经理。原告泰兴市神州减速机厂与被告河南大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肖照军及委托代理人房正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泰兴市神州减速机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319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原告系减速机制造、安装、销售企业,2014年12月26日,被告出具证明(实为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5319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河南大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的工商登记变更信息表,证明被告从原先名称为新乡市大桥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南大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3、2014年12月26日被告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3195元;4、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2月23日、3月1日、3月25日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故本院视为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故为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数额及时间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其未履行则应承担向原告支付货款并赔偿原告损失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大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泰兴市神州减速机厂货款人民币53195元并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立生代理审判员 赵 玮人民陪审员 袁 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月华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明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