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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民初13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北京今日玉林热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邢志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今日玉林热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邢志全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民初13570号原告:北京今日玉林热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1002-10室。法定代表人:苏玉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科,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志全,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职业不详。���告北京今日玉林热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玉林公司)诉被告邢志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今日玉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志全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今日玉林公司请求本院判令被告邢志全:1.支付原告供暖费3006.63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1月,北京旧宫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邢志全就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宫新苑南区6号楼3单元301室签订《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及《供暖补充协议》,上述合同约定,由北京旧宫物业管理中心向上述房屋供暖,供暖费价格2013年11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期间为每采暖季1002.21元,供暖期限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邢志全应当最迟在��年12月31日前向北京旧宫物业管理中心一次性支付当期采暖费。被告邢志全未向北京旧宫物业管理中心交纳2013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3006.63元。2016年3月9日,北京旧宫物业管理中心与原告今日玉林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向原告今日玉林公司转让上述供暖费债权。2016年7月,北京旧宫物业管理中心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告邢志全。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北京旧宫物业管理中心向被告邢志全提供供暖服务,被告邢志全应当向北京旧宫物业管理中心支付供暖费。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北京旧宫物业管理中心将上述供暖费债权转让给原告今日玉林公司,且通知了被告邢志全,被告邢志全应当向原告今日玉林公司支付上述供暖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邢志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今日玉林热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供暖费3006.63元;如果被告邢志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邢志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党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