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执恢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董伟申请杨子发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伟,杨子发,宋井文,刘景兰,陈鲲,宋博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执恢904号(2016)黑1281执恢904号申请执行人:董伟,住安达市。被执行人:杨子发,住安达市。被执行人:宋井文,住大庆市。被执行人:刘景兰,住大庆市。被执行人:陈鲲,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宋博洋,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子发、宋井文、刘景兰、陈鲲、宋博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确不能有效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魏晓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