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9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刘国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国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9816号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世杰。委托代理人:李响。被告:刘国强。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吴菁菲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菁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殷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