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3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与赵全义、袁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赵全义,袁伟,王浩,袁永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3972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政府驻地。负责人:鹿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超,该支行职员,该支行职工宿舍。被告:赵全义。被告:袁伟。被告:王浩。被告:袁永才。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诉被告赵全义、袁伟、王浩、袁永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书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