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安庆市发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新民、尹湘豫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安庆市发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黄新民,尹湘豫,黄铮,安徽全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林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313号申请人:安徽省安庆市发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张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文平,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新民,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尹湘豫,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黄铮,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永丰,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全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王飞,总经理。被申请人:王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申请人安徽省安庆市发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黄新民、尹湘豫、黄铮、安徽全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林典当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省安庆市发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新民、尹湘豫、黄铮、安徽全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林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发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黄新民、尹湘豫、黄铮、安徽全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林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利平代理审判员 周 鑫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柳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