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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3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谢金莲与农子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金莲,农子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3执2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谢金莲,女,1974年9月24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被执行人农子威,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州县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农子威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农子威按期支付借款50000元,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8元,共计51183元。但被执行人农子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农子威在中国农业银行龙州支行振龙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农子威在中国农业银行龙州支行振龙分理处账号为62×××79的存款人民币2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昭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全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