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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行终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梁金娥因撤销房产执���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金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行终34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金娥,女,194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上诉人梁金娥因撤销房产执照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3行初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梁金娥上诉称,我系亮甲店供销社职工,1975年供销社分给我2间住房,后我于1985年将该房借给洪文良居住。1990年亮甲店政府违法为洪文良办理了该房房照。我知道后就一直向多个部门找,直到2016年6月我才拿到该房的复印件,我的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并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上诉人梁金娥请求撤销的金农房字第07X**号房产执照是1990年颁发的,上诉人2016年6月17日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的最长二十年的起诉期限。原审裁���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少琨审 判 员  王艳波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