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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民初2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2851号原告:张某,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林某,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杨美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敏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