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民初2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2851号原告:张某,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林某,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杨美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敏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