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6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许恒林、陶殿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许恒林,陶殿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6993号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08号1幢1401室。主要负责人:陈力雄,董事长。被告:许恒林。被告:陶殿芳。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许恒林、陶殿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因部分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雅静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雅静人民陪审员 王宏荣人民陪审员 苏玉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家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