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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3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夏胜辉与陈行、汪桂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胜辉,陈行,汪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3执973号申请执行人:夏胜辉。被执行人:陈行。被执行人:汪桂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行人陈行、汪桂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26873元(含借款本金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4330元、执行费1254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金晖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