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3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夏胜辉与陈行、汪桂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胜辉,陈行,汪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3执973号申请执行人:夏胜辉。被执行人:陈行。被执行人:汪桂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行人陈行、汪桂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26873元(含借款本金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4330元、执行费1254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金晖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