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8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8民初1049号原告:张某。被告:贾某。原告张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