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执字第6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潇恒与倪勇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潇恒,倪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6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潇恒,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倪勇,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潇恒与被执行人倪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2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潇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倪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倪勇没有房屋产权档案信息。经向中国银行福清分行、建设银行福清分行、工商银行福清支行、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福清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倪勇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倪勇名下的轿车一部,现已被我院依法予以查封。因上述车辆尚未控制到案,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倪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融民初字第2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述乐执行员 郭克章执行员 谢建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秀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