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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财保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与毛斌、惠民县顺驰冷藏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毛斌,惠民县顺驰冷藏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财保731号申请人: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地址:齐河县。法定代表人:刘锋,董事长。被申请人:毛斌,男,住山东省。被申请人:惠民县顺驰冷藏物流有限公司,住址:惠民县。申请人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毛斌、惠民县顺驰冷藏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毛斌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保全价值为2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查封被申请人毛斌驾驶的货车,保全价值为2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春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冈祥 更多数据: